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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当更多供养义务的后代
能主张多分遗产吗?
民法典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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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派引争议
福建厦门的林大爷和周大妈育有一子五女。大儿子林某亮于1977年过世,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女儿小美。尔后几十年间,二女儿林某宝一向与怙恃配合生活,实行对林大爷和周大妈平常生活顾问义务,并辅佐老年怙恃抚养年仅七岁的兄长遗孤,让小美健康长大。

在相继为林大爷和周大妈养老送终,并为成年的侄女小美购置婚嫁事件后,林某宝也成了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由于当地计划,怙恃留下的几处老宅要拆迁,兄长遗孤小美及四姐妹闻讯而动,要求等分遗产,林某宝分歧意。双方对峙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将林某宝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群众法院。
被告小美及四姐妹以为,怙恃生前未立有遗言对遗产停止处罚,该遗产应由被告林某宝、被告小美及四姐妹配合继续,即每人各继续、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一切权权利份额。
而被告林某宝辩称,怙恃归天多年,各被告从未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也从未要求析产朋分案涉房产,明显与常理不符。这恰恰可以证实被告对案涉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仅仅是由于拆迁,各被告见到庞大的拆迁好处,才提起本案诉讼,意图朋分案涉房产的拆迁金钱。
法院:供养较多者分得大部分遗产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群众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挂号在林大爷名下的讼争房产尚未处罚,所以讼争房产应按法定继续处置。
被告小美继续是基于代位继续林某亮应继续的份额,而林某亮于1977年因病归天,不但没有介入对怙恃晚年生活的顾问,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让怙恃配合抚养顾问,林某亮分得的遗产份额应最少。
而被告林某宝平生未嫁,留在家中顾问家属事件,还帮助怙恃配合顾问被告小美长大成人,为其购置婚嫁事件。被告小美出嫁后,被告林某宝还担任肢体残疾三级的母亲的监护人,为母亲交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死后筹办丧葬事件。

综合上述,被告林某宝属于“与被继续人配合生活的继续人”,该当分得大部分遗产份额。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群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四姐妹各得10%遗产份额,小美得5%遗产份额,被告林某宝得55%遗产份额,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群众共和百姓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续人尽了首要抚养义务大概与被继续人配合生活的继续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
转自:“CCTV本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历:央视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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