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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时代,担任被告上海某公司泰循分公司负责人,周全负责公司的经营治理、人事治理、财政治理等与公司相关的一切事件。后被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消除劳动关系。2024年7月,被告陈某向泰安市岱岳区社会保险奇迹中心赞扬,称被告上海某公司泰循分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作时代的社会保险费。为此,被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补缴了2009年10月至2022年11月时代的社会保险费本金42.4万余元,以及滞纳金52.6万余元。被告以为,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周全负责公司各项营业,对于未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公司交纳了大额滞纳金,严重侵害了公司好处,故要求被告陈某补偿经济损失,即公司交纳的滞纳金5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首先,被告陈某在担任被告方负责人时代,对于被告方发放人为及付出社保用度等事件,陈某均为第一义务人和终极负责人。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该当依拍照关制度及规定,谨慎实行岗位职责,照实上报严重信息,不应瞒报其长达13年未交纳社保的情况。是以,被告陈某对于未按时依规交纳其本人的社保存在错误,致使公司好处受损,该当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其次,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用度是用人单元和小我应承当的法界说务,用人单元该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故而,被告作为用人单元,对于因未实行给员工交纳社保的法界说务而致使公司好处受损的情况,亦应承当响应义务。终极,法院综合斟酌双方的错误水平,裁夺由被告陈某承当50%的补偿义务,即补偿被告方经济损失26.33万元。宣判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该当遵遵法令、行政律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厚义务和勤恳义务;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履行职务违反法令、行政律例大概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形成损失的,该当承当补偿义务。勤恳义务要求董事、高管在作为营业履行者和经营者处置公司事务时,该当怀有好心,并从公司的最大好处动身来斟酌题目,对于公司经营进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该当尽到公道留意义务,并采纳响应的办法实时制止。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自2009年起未为其交纳社保,但是在职责范围内却未采纳办法加以改正,未尽到勤恳义务,反而持听任态度,致使公司好处受损,是以该当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
转自:法院周刊
来历:山东省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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