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张某(母亲)和王某(父亲)于2006年挂号成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北京市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隔居住。张某身有残疾,因身材缘由待岗,月支出不敷5000元。王某婚后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向由张某承当。王小某以为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当自己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遂将王某诉至房山区群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依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付出自2016年1月1日至自己满18周岁的抚养费。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怙恃不实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后代大概不能自力生活的成年后代,有要求怙恃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怙恃双方大概一方拒不实行抚养后代义务,未成年后代大概不能自力生活的成年后代请求付出抚养费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与父亲王某分隔居住后,王某没有给过王小某抚养费,未尽到抚养义务。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付出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历:光亮日报 |
|